(2017)苏0322执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德荣与胡存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荣,胡存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荣,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胡存谱,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德荣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德荣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胡存谱的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22执19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