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伟华与吉林市万合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华,吉林市万合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202民初2181号原告:孙伟华,女,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万合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法定代表人:贾中晓,该公司经营者。原告孙伟华诉被告吉林市万合康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组织原告去韩国和张家界旅游,收取费用6400元,被告承诺旅游结束后以补助的形式向原告返还该费用。另外,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00元。因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吉林市万合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6日前返还原告孙伟华84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胡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吕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