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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恢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史凤与闻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凤,闻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恢2241号申请执行人:史凤,女,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闻岩,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凤与被执行人闻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凤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闻岩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史凤提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民初2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