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阳与德信融(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德信融(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973号原告:高阳,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德信融(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飞云东里公建1号内202室。法定代表人:于淼。原告高阳与被告德信融(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高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贺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