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与白城山拖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张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白城山拖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张淑珍,衣桂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433号原告: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南经济开发区海伟路(四女寺镇)。法定代表人:王合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城山拖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白平公路四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淑珍,总经理。被告:张淑珍,女,196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衣桂珍,女,195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山拖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张淑珍、衣桂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17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