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特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田庭勇、赵云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庭勇,赵云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654号申请人:田庭勇,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人:赵云亮,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迎晖路27号。负责人:林波,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敏华,系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田庭勇与申请人赵云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田庭勇与申请人赵云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3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卢喜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田庭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185.22元(包含被告赵云亮已垫付的9200元),于2017年11月13日前交缙云县人民法院代转;二、赵云亮赔偿田庭勇医疗费800元;(款已兑付)三、田庭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庭勇与申请人赵云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胡伟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康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