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27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2769号之三申请人: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于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包德海,总经理。申请人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财产7746430.79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玉诚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茌平县良种公司名下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