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金凤与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凤,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凤,女,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2-5号(万利大厦)。经营者彭月红,女,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督3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55元(含工资款1488元、诉讼费17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