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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与被告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大连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大连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708号原告:李林,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孟广宝,董事长。被告:大连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思瑞,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林与被告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大连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林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