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运柱与被告冯成群、杨立华、祁路军、朱艳来、朱拥军、冯国安、冯国强、冯经国、李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柱,杨立华,祁路军,朱艳来,李春平,冯成群,朱拥军,冯国安,冯国强,冯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501号原告:王运柱(又名王小柱),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身份证号:130638197809116538.委托代理人:王章记,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身份证号:13243419530504651X.系王运柱父亲。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华,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健康街医院家属楼。身份证号:130638197205218517.被告:祁路军,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米家务镇米南庄村。身份证号:132434197301017016.被告:朱艳来,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身份证号:130638199006056518.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马青,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平,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身份证号:13243419620212652X.被告:冯成群,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身份证号:130638195612156510.被告:朱拥军,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身份证号:130638197006186516.被告:冯国安,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身份证号:130638197910216533.被告:冯国强,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身份证号:130638197607026593.被告:冯经国(又名冯晓国),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身份证号:130638197409226519.原告王运柱与被告冯成群、杨立华、祁路军、朱艳来、朱拥军、冯国安、冯国强、冯经国、李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运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运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友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