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尚文超与何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文超,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27号申请人尚文超,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身份证号:630102196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号***室。被执行人何胜,男,回族,1982年5月19日生,身份证号:5113211982********,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窑场乡严家桥村*组**号。申请人尚文超申请被执行人何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胜给付申请人尚文超借款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658.00元,共计15765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尚文超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胜承担执行费226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终结案件两年之内可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