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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0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宗汉阿伟建筑材料经营部与邹文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宗汉阿伟建筑材料经营部,邹文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964号原告:慈溪市宗汉阿伟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史家村。经营者:陈善美,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邹文乐,男,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宗汉阿伟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邹文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宗汉阿伟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宗汉阿伟建筑材料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宗汉阿伟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杨丹丹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代书记员 陈奕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