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17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AYEELLENHARTZELL,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轶,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洪祥,执行董事。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靖江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新金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高红祥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