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万松炎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10执136号钟玉才、王学彬、陈科:你与万松炎等故意杀人罪纠纷一案,台州中院作出的(2006)台刑一初字第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万松炎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450000元。被告人钟玉才、王学彬赔偿给原告人万松炎、苏葱梅、万鉴霆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其中由被告人钟玉才赔偿350000元(含已履行的14000元),由被告人王学彬赔偿100000元,两被告人对上诉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2)支付执行费6650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如你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3、限制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四、如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五、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特此通知。附:开户单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钟玉才(缴款账号:62×××61)王学彬(缴款账号:62×××60)陈科(缴款账号:62×××69)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