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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明琴与王茂启、黄林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琴,王茂启,黄林霞,王茂祥,李树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535号原告:廖明琴,女性,汉族,1964年05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被告:王茂启,男性,汉族,住龙里县冠山街道。被告:黄林霞,女性,汉族,住龙里县冠山街道。被告:王茂祥,女性,汉族,住龙里县。被告:李树会,女性,汉族,住龙里县冠山街道。被告:王茂启,男性,汉族,住龙里县冠山街道。被告:黄林霞,女性,汉族,住龙里县冠山街道。被告:王茂祥,女性,汉族,住龙里县。被告:李树会,女性,汉族,住龙里县冠山街道。被告:王茂启,男性,汉族,住龙里县冠山街道。被告:黄林霞,女性,汉族,住龙里县冠山街道。被告:王茂祥,女性,汉族,住龙里县。被告:李树会,女性,汉族,住龙里县冠山街道。本院在审理廖明琴与王茂祥,黄林霞,李树会,王茂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明琴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廖明琴负担。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曾崇政人民陪审员冯明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调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