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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761何某班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761号何某班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何某班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某班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何宗班追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于 文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凌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