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锦波诉马梓轩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锦波,马梓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熊锦波,男,200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法定代理人熊凯,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梓轩,男,2006年5月8日出生,回族,学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理人马某斌,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回族,无业,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原告熊锦波诉被告马梓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由被告马梓轩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斌、刘某某赔偿原告熊锦波各项经济损失28250.69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梓轩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斌、刘某某逾期未履行,原告熊锦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梓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法定代理人马某斌签收),责令其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熊锦波的法定代理人熊凯与被执行人马梓轩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斌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梓轩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斌在2017年10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熊锦波的法定代理人熊凯26000元(已履行),剩余部分申请人熊锦波的法定代理人熊凯表示放弃。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