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400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刘一唯、华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唯,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400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一唯被执行人华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97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华冬(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6的存款人民币1492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