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400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刘一唯、华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唯,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400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一唯被执行人华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97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华冬(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6的存款人民币1492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