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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春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朋,王春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179号原告:张朋朋,男,1988年11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春伟,男,1984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张朋朋与被告王春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惠星审 判 员  李晓蕾人民陪审员  徐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家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