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8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成都凤翔达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凤翔达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8460号原告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福。被告成都凤翔达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立友。原告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凤翔达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凤翔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0元,由原告成都福友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