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28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得辛申请执行李合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得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286号之六申请人,郑得辛,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李合群,住遂平县。郑得辛申请执行李合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286号之六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合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合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合群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50300758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