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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7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杨天兵与卢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兵,卢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7055号原告杨天兵。委托代理人杨梅菊,系原告之姐。被告卢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诉讼代表人何小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堡,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兵与被告卢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