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1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5975曹健豪与李臻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健豪,李臻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5975号原告:曹健豪,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臻,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曹健豪与被告李臻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曹健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健豪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健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健豪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