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肖景、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梅,肖景,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杨冬梅,女,1980年12月31日,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县府路吴家巷**号。被执行人肖景,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台岭乡南汶村南汶组**号。被执行人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湘赣汽配城9栋2层B号铺位。法定代表人张杉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冬梅与被执行人肖景、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株中发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景、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株中发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冬梅发现被执行人肖景、永新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