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仁道、江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仁道,江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89号之一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7M。法定代表人:丁天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琴,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于仁道,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江宝女,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仁道、被告江宝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于仁道、江宝女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李玲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胡君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