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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艾胜华与成都鼎鸿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2893执63号申请人:艾胜华,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务工人员,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鄄城镇青年路西段***号。被申请人:成都鼎鸿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申请执行人艾胜华与被执行人成都鼎鸿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28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成都鼎鸿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胜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下发裁定,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青28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成都鼎鸿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20550已按裁定强制执行完毕,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结案。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