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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刑初13号自诉人刘某,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绥德县。被告人汪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绥德县。自诉人刘某以被告人汪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兑现,自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汪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同被告人汪某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现。自诉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小东审 判 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刘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