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桐梓县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夏德举、王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夏德举,王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918号原告:桐梓县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彪住所地: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传雪丹,系贵州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德举,男性,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王中学,女性,1974年8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夏德举、王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30日书面通知原告桐梓县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如逾期未交,本院将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法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雨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