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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其兰、杨孝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其兰,杨孝连,王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81号申请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其兰,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杨孝连,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文锋,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其兰、杨孝连、王文峰为债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灿(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