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相龙、魏岩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相龙,魏岩春,任相雨,杨桂英,任相彬,李书英,任相春,孙风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916号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公司职工。诉讼委托代理人:候传沛,该公司职工。被告:任相龙,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岩春,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任相龙之妻。被告:任相雨,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杨桂英,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任相雨之妻。被告:任相彬,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书英,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任相彬之妻。被告:任相春,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孙风莲,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任相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相龙、魏岩春、任相雨、杨桂英、任相彬、李书英、任相春、孙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相龙、魏岩春、任相雨、杨桂英、任相彬、李书英、任相春、孙风莲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