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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褚昌俊,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志,男,汉族,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时限。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484元,现已执行到位11320元,未执行到位3816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陈志财产信息,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陈志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奇瑞地产有限公司确认陈志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属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俊 生审 判 员 黄 晶 晶审 判 员 楚 会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