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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松与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63号原告:徐松,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建广场B栋B座6层B室。法定代表人:张冬冬,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徐松与被告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松承担。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