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彭兴华与吴相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12-2号彭兴华,男,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义县北山村。吴相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安义县柏树村。彭兴华申请吴相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11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兴华向我院提出撤销���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龙人民陪审员 于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