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1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雪峰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斌,安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斌,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南汇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安雪峰,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孙明军与被执行人安雪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的(2017)京0109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斌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雪峰给付案款63.8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7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雪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雪峰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安雪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安雪峰名下牌照为×××、×××、×××、×××的机动车四辆,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4.2017年6月19日安雪峰向法院申报财产,无收入、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四辆机动车并非自己所有。5.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安雪峰的婚姻状况,查明安雪峰已经离婚。6.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安雪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冯村新园17号楼×单元×号进行基层组织调查,物业表示该房屋并非安雪峰所有,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安雪峰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安雪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3.8万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安雪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勇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