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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奎屯富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张鹏武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富鑫商贸有限公司,张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奎屯富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66838931D。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鹏武,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富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045元,执行费7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仅有房屋一套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