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4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福庭与唐斌、欧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福庭,唐斌,欧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4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福庭,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唐斌,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欧秋香,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福庭与被执行人唐斌、欧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梁邦��代理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