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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承德华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华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华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法定代表人柴世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承德华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91046.0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给付执行款,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8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