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744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唐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姚琼涛审 判 员 郑凌峰人民陪审员 陈 娇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