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密金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金业热力有限公司,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哈密金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法定代表人:张成友,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福,男,汉族,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金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死亡,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