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吕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吕林明,尹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中路11号。负责人:罗黎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林明,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尹鹏程,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林明、尹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2,609.9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吕林明、尹鹏程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林明名下有机动车辆,已在上饶市交警支队查封该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