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8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桐城市文昌瑞捷电脑经营部与安徽天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湘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文昌瑞捷电脑经营部,安徽天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湘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桐城市人民法院稿纸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297号原告:桐城市文昌瑞捷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市区和平路商业步行街11676-02,组织机构代码L6337978-6。经营者:李春,个体工商户。被告:安徽天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盛唐路东侧盛唐国际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MW78M5F。法定代表人:胡宗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湘安,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桐城市文昌瑞捷电脑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天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湘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桐城市文昌瑞捷电脑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文昌瑞捷电脑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文昌瑞捷电脑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桐城市文昌瑞捷电脑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杨荣审 判 员  章静人民陪审员  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