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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庞作营与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作营,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作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鸿,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该公司人力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儒,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庞作营因与被上诉人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7)吉24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庞作营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一审法院对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具体支付情况未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7)吉24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庞作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 丹审 判 员  李照令审 判 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琳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