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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清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清申7号申请人: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73号16楼。法定代表人:杨建生。委托代理人:余菁、张荣华,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住江门市迎宾二路2-3号八楼。法定代表人:钟伟雄。2017年8月10日,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江顺公司”)以对江门市蓬江区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下称“经济发展公司”)享有债权,经济发展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依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经济发展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荣华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经济发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经济发展公司于1986年6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280万元,住所地位于江门市迎宾二路2-3号八楼,法定代表人为钟伟雄,该司因逾期未年检于2004年10月27日被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7111000307。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载明:“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根据被申请人经济发展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被申请人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因此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有管辖权。江顺公司是经济发展公司的债权人,经济发展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至今未清算,符合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江门市江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洪荣锋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吴雪念书 记 员  张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