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树华、张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树华,张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1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桂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树华,男,1962年6月21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爱莲,女,1965年6月21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树华、张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中证民字第8969号公证处书和(2016)郑中证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树华、张爱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张爱莲名下位于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8层821号房产一套,后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树华、张爱莲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