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7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世林与叶国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林,叶国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7821号原告:王世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王世林与被告叶国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军人民陪审员 童 笑 钦人民陪审员 晏 晓 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艺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