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园芳、青岛仙沐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园芳,青岛仙沐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683号申请执行人周园芳,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仙沐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毅,职务: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周园芳与被执行人青岛仙沐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41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412-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