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阳丽与巫德军、王绍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丽,王绍华,巫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661号原告:阳丽,女,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王绍华,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乡。被告:巫德军,女,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阳丽与被告巫德军、王绍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阳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阳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西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 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