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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6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伊春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伊春市秋天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伊春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伊春市秋天养殖有限公司(四季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293号原告:黑龙江伊春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伊春市林都大街1号。负责人:卢少林,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军,黑龙江伊春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秋天养殖有限公司(四季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生态经济开发区小微创业园C区7栋4号。法定代表人:胡忠磊,职务:经理。原告黑龙江伊春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伊春市秋天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伊春生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