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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XXX与杜金城、谢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杜金城,谢文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175号原告:XXX,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瑜,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金城,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谢文星,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五家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杜金城、谢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娄文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