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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桂霞与被执行人吕钢、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霞,吕钢,杨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胡桂霞被执行人吕钢、杨玲玲本院在执行(2017)黑272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钢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胡桂霞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272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微信公众号“”